财政部日前印发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公开渠道、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要求等内容。
三类政府采购信息须公开
财政部日前印发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公开渠道、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要求等内容。
三类政府采购信息须公开
“哪些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信息又是如何进行公开的,这一次都进行了明确。”一位长期从事政府采购的业内专家分析说,《通知》的下发明确了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全过程公开透明机制,对加快和提升政府采购信息水平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通知》首先对公开范围及主体作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其中,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则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公开渠道需指定媒体发布
根据《通知》要求,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作为本地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之一。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获取信息,在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地方采购项目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各地方分网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供应商违法失信记录要公开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通知》中,除了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还特别对监管处罚信息进行了要求。《通知》指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需要信息公开,记录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