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明
日前,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该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施行后,作为一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笔者现阶段遇到了一个问题,即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该如何认定企业所属行业?笔者试着谈一些这方面的浅见,供大家参考。
新办法第十二条明确,“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同时在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也载明“(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括号内容应由提供声明的供应商填写。前后文对照,不难理解“所属行业”应当由采购标的物来界定,即采购物属于哪个行业的产品,那么就按哪个行业的划型标准来判定企业规模(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于需要确定企业规模的供应商等主体有一定引导作用,也符合目前倡导的信息公开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整体思路。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讲,笔者对上述要求存有一些粗浅的见解。
众所周知,行业分类是一个社会经济学概念,其主要目的是为政府的各种预测、决策提供宏观统计信息。现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3.3条规定了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按以上原则,笔者认为,企业在工商登记确定经营范围时已经明确了其业务活动的内容及生产经营方向,也就确定了其所属行业,不应因其某一时间段提供了某一类产品而调整其行业属性。那么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不能因标的物的变更而影响其行业分类,企业规模应由其自身所属行业标准来划分,而非根据政府采购标的物所属行业来划分,否则一个企业行业属性存在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出现一个企业属于多个行业的情形,难以确定其规模大小。鉴于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解读说明,避免按照现行办法出现企业规模认定适用行业错误的情况。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实非易事。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标的物对应行业,目的是为了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因此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行业就应该对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16个类型,不宜将行业类型写得过细,如“谷物种植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归入“农、林、牧、渔业”,那么,采购文件中宜载明是“农、林、牧、渔业”而不宜明确为“谷物种植业”,同样,“谷物磨制业”宜载明为“制造业”,便于相关主体比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具体到标的物的行业,可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查询。以货物采购为例,笔者查阅《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发现,其中A类的有形货物,大多数属于制造业。对于货物采购,笔者认为,只需要认定货物制造商的规模。比如食品类,米面油肉这些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农、林、牧、渔业”产物。以米为例,其常规形态有稻、米、饭等,笔者在《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中查询发现,稻对应农业中的谷物种植,米对应制造业中的稻谷加工,因而如果是采购大米,应该选择制造业,如果是采购未去壳的稻谷,才应该选择农业。同样,采购肉类应该选择屠宰及肉类加工的制造业,采购活鸡活鱼应该选择家禽、水产养殖对应的农林牧渔业。如此可见,根据标的物判定企业所属行业的难度较大。
当然,笔者的方法还比较粗陋,实际工作中还需要从业人员凭借经验和知识积累,才能更好地作出判断,以免因采购文件中所列行业不准确而影响项目实施。
(作者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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