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性审查出了错,能否重新评审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发布时间: 2016-08-08 11:59   70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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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7月,某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以询价方式采购130台台式电脑,最高限价32.5万元。询价通知书发布后,A、B、C三家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了审查,认为响应文件均符合要求,确定A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成交价29.77万元,B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人,并于次日将成交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网上公告的成交结果和标的的基本概况,B供应商于当日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同时递交了相关证明材料。质疑理由是,询价通知书中要求此次采购的台式电脑CPU的性能参数参照或相当于Intel Pentium G3620(其主要技术参数为双核二线程、主频3.3GHz、三级缓存3M、接口类型LGA1150、芯片制程22纳米),而成交公告中公布的成交供应商的电脑配置CPU为Intel Pentium G3900(主频3.2GHz、三级缓存3M)。查询英特尔官方网站可知,英特尔公司并未生产该型号的CPU,只有Intel Celeron G3900(其主要技术参数为双核二线程、主频2.8GHz、三级缓存2M、接口类型LGA1151、芯片制程14纳米)。因此,A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应判定为无效标。

  市采购中心接到质疑后,通知相关单位立即停止采购活动,并将质疑情况告知A供应商和采购单位。随后,A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和市采购中心递交了保证书,说明其配置Intel Pentium G3620 CPU的电脑已于去年11月停产,现用的Intel Pentium G3900 CPU的参数也是由制造商提供的,该类型的产品属于过渡产品。由于在审查过程中询价小组未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故未能及时澄清这一问题。现承诺保证拟供货的电脑使用性能更好的Pentium G4400 CPU。

  采购单位接到保证书后,认为A供应商的承诺可满足自己的需求,项目可以继续进行,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了质疑单位B供应商。B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作出了更强烈的反应,认为A供应商为满足询价通知书的技术要求而在响应文件中编制了虚假的技术参数,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投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问题,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要求组织原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取消A供应商的成交资格,确定第二候选人B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分析■■■

  台式电脑CPU的性能参数属于实质性响应内容。本案的关键在于,评审活动结束后,发现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存在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要求,能否进行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内容的相关解释,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两种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上述错误可以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发现,或者是供应商提出质疑后发现,也可以是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而本案中的情形系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发生的错误,应当不在以上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采购单位、市采购中心经研究后,未同意B供应商提出的重新评审要求。

  那么,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以及《释义》的相关解释,评审结束后,确实发现评审存在错误的,除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情况,应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单位、市采购中心遂将本案有关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作了书面报告。

  市财政部门经过仔细研究质疑双方提交的资料和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由A供应商提供Intel Pentium G3900 CPU的技术白皮书或Intel官方网站的查询资料,原询价小组成员现场参与评判,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所有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如果A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能够说明其响应文件中的Intel Pentium G3900 CPU的技术参数真实有效,则维持原成交结果;若不能证明,原询价小组成员应根据询价通知书的技术要求,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认定A供应商未对询价通知书的技术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将其判定为无效标。由于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三家,A供应商被判定无效后只有两家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该处理决定公布后,A、B两家供应商均未提出异议。随后的执行过程中,A供应商未能提供有效的Intel Pentium G3900 CPU技术参数,原询价小组成员以响应文件存在重大偏差为由将其判定为无效标,该项目因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终止询价采购活动。

  启示■■■

  本案之所以引发争议,问题发生在询价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环节。询价通知书中要求此次采购的台式电脑CPU的性能参数参照或相当于Intel Pentium G3620,而A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参数注明其电脑配置CPU为Intel Pentium G3900,这种规格的CPU是否存在,询价小组成员未作进一步的核查。事实上,正如B供应商在质疑中所称,英特尔公司从未生产过该型号的CPU,只有Intel Celeron G3900的CPU。

  本案中,A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技术参数谋取中标、成交,固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询价小组成员因疏忽大意或专业水平不足,未及时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错误,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在其位,谋其政。”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明确规定了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然而,实践中,因专家不专导致的废标、流标屡见不鲜,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和采购绩效的下降,专家的追责却较难开展。各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执行机构以及采购单位应就专家评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进一步提高评审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形象。(杨丽东 董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方园项目招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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