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代理机构监督评价6月启动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52期第1版   发布时间: 2021-05-19 14:58   46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财政部明确,此次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将采用被抽取检查单位可自愿选择参加评价,未被抽取的其他单位可申请参加评价的模式开展工作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日前印发通知,明确自6月起组织开展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将在以往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自愿参与的代理机构进行综合性评价,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了解到,此次监督评价工作将由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这些被检查单位可自愿选择参加评价。此外,未被抽取的其他单位也可申请参加评价。监督评价将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统一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检查结束后,财政部门还要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今后,原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再单独开展。

财政部提出,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中央本级抽取代理机构的数量由财政部具体确定,各省(区、市)抽取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在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上,财政部明确监督评价时间从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6月1日至6月15日为材料报送阶段,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6月16日至7月15日为书面审查阶段,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7月16日至7月30日为现场监督评价阶段,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8月2日至9月30日为处理处罚阶段,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10月8日至10月22日为汇总报告阶段,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评价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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