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市检测中心委托该市集采机构采购一批叶绿素测定仪。招标文件中有一项实质性技术条款注明“*光源为氙灯”,同时规定,“实质性技术条款(加注‘*’号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作无效标处理。”开标后,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两家投标产品的光源为LED灯。这两家供应商均认为LED灯与氙灯相比,有功耗小、成本低等优点,技术性能优于氙灯,系正偏离该项实质性技术条款。然而,包括采购人代表在内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配置氙灯光源,投标供应商提供了LED灯,尽管确实优于氙灯,但并非采购人所需,也并非招标文件所招的产品。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这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评审结束后,这两家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认为评审专家判定错误,有违科学常识。采购人、采购中心随即组织专家协助处理质疑。复核时,其中一家供应商提出,为什么评审专家承认LED灯的技术更优,却判断为投标无效?实质性技术条款并不意味着只能完全一致,应接受优于和正偏离。评审专家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意味着投标需完全响应,不能有偏离。一旦出现偏离,均应认定为负偏离,而不区分优劣。采购人代表则阐明,之所以要求光源为氙灯,并将其作为实质性技术条款,一方面是有部门指导性文件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单位人员的使用习惯。尽管LED灯采购可能代表一种趋势,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不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要。最终,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
分析■■■
借鉴其他领域招标评审环节对于投标偏差的规定,笔者认为,本案中招标文件有关负偏离的要求存在歧义。
招标文件是一把标尺,评标委员会以此为标准,衡量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各项内容的响应程度,发现其中不一致的地方。这种不一致,就是所谓的偏离(或偏差)。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均未对投标偏离(偏差)作出规定。发改委、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将投标偏差区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与此相对应,重大偏差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主要包括投标担保、投标文件签章、项目期限、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情形。出现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相应投标。《暂行规定》还明确,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重大偏差内容,即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形。
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则是在招标文件中区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明确,对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若不满足任何一条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同时,招标文件还应规定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即,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不允许偏离,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偏离,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出现的偏离,进行评标价格调整;超出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的,作废标处理。
上述两部文件对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重要的商务和技术条款),只作了是否符合、是否有偏离(偏差)的规定。本案中,招标文件明确“实质性技术条款(加注‘*’号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可理解为要求专家在评审时给出两重判断:实质性技术条款是否存在偏离、该偏离为正偏离还是负偏离。这也导致容易出现案例中提及的,供应商认为是正偏离,而专家认为是负偏离的情形。
对此,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非技术优劣判定投标是否有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发现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实质性技术条款。本案中,评标委员会认为质疑供应商LED灯的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光源为氙灯”这一实质性要求,而不是仅凭单一技术的优劣作出判断。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意味着投标需完全响应,一旦出现偏离,均应认定为负偏离。采购人代表则从实际采购需求方面作出了解释。因此,尽管LED灯的性能更优,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不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要。评标委员会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是合法合规的。
为防止本案中类似现象,笔者建议招标文件中尽量采用准确、清晰的表述,必要时,可详细列出重大偏差内容,避免引发歧义。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