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回顾 │ 2021年招标采购行业大事记
来源: 中招协   发布时间: 2022-02-21 08:55   33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一、国家层面 

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由全国人大第十三届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预约合同”“电子合同”等概念的提出和规定,对多年来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业务中一些模糊地带和争议案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则指引。

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正式施行。

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并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

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4月,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联合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动“互联网+监管”,创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在山东、陕西两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工作。

5月,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21号)。继2020年8月28日司法部办公厅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国律协、建筑业协会等46家单位、部门发函,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定向征集意见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纳入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明《招标投标法》完成修订已进入倒计时。

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利益。

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落实招标自主权,依法保障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等环节自主权。

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同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共有10个方面101项改革措施举措。

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意见要求:要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核准主体负责项目招标内容核准,并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地方层面 

各省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一方面各地纷纷发布2021年最新“公开招标”限额目录或标准。部分省市2021年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如下:

     《湖南省2021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甘肃省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山西省2021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1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另一方面,各省市也响应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推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评定分离”试点及招投标具体评审办法等。(部分重点省市政策汇总如下)

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2021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4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5月,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

江苏省住建厅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8月,四川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建筑许可营商环境的通知》。

推进“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方面:

2021年4月,河北省住建厅发布《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7月,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的通知》。

招评标办法方面:

2021年3月,四川省住建厅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8月,甘肃省住建厅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9月,河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10月,湖南省住建厅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此外,针对总承包及老旧小区改造等重点、热点领域,部分省市也发布了更具针对性的招标评标办法。

6月,湖南省住建厅针对总承包招投标发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11月,四川省住建部发布《四川省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7月,北京市住建委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针对老旧小区整治项目发布《关于优化和完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三、资质改革方面 

资质改革为2021年行业内另一热点,资质管理改革政策不断,有关中央部门及地区各部委大力推行资质改革,以“优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为改革方向,逐步放开行业资质,力求淡化行业壁垒,构筑统一的市场。

国家层面,2021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同月,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同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各部委也相应发布资质管理相关办法。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4月及6月分别发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2021年8月,水利部发布《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

2021年12月,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住建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资质改革进程中,各省市也积极跟上步伐就资质审批下放、“证照分离”等方面出台政策进行引导。

资质审批下放方面,除2020年末住建部发文确定的进行试点的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六个地区外,2021年3月,住建部决定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新增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9省(区、市)与2021年上半年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此外,7月,云南省住建厅发布《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的通知》,也积极开展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证照分离方面:

2021年6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2021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8月,山东省住建部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建领域涉企经营事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9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10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月,辽宁省住建厅发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方案 >的通知》;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全省住建系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方案 》。

11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此外,住建部发文确定资质证书统一自动延期前后,据不完全统计,有13个省接连发布资质延期相关政策。

11月,四川省住建厅及云南省住建厅先后发文通知将部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长。

12月,青海省、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北京市、湖南省、河北省及广东省纷纷发布通知延长企业资质有效期。发文的13个地区中,除广东省、福建省确认将资质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外,其余省份确认资质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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