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家具项目催生的三重实践探索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发布时间: 2016-11-30 12:02   59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 对采购人提出的需求应作充分论证

  ◆ 引入评标价,对初审合格的投标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定,按评标价高低排序

  ◆ 加大标后监管力度,推行“看实样报价”

  ■ 刘国锋 裴晨霞 管飞成 符叶菲

  案情■■■

  2010年10月初,我市一家事业单位新建的办公大楼进入装修阶段,实验室面临重新装配,需购置一套实验室家具及配套的通风设备。接到采购申请后,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人员对采购需求进行了研究,针对采购人提出的一些设备单一品牌或型号的要求,为防止出现排他性条款,将其改为通用参数。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材料、技术、设计规划、售后服务、样品质量、验收方案及投标报价等作为评审项。

  10月底,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6家供应商致函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质疑的焦点是评分标准“设计规划”部分。该项具体内容为“依据现场情况和通风的技术要求,能提供相应的实验室家具平面规划方案、水电图、通风管道走向图及相关图纸。设计先进合理符合规范的得5分,对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合理方案的相应减分。”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中家具及设备的清单对应了实验室的平面布局,如果再进行优化,必然导致优化后方案中的清单与招标文件中的不一致,报价存在困难。

  对此,采购中心与采购人进行了沟通。采购人认为,投标供应商应提出各自优化的设计规划,根据方案报价,并将设计规划作为评审指标,目前的招标方案没有问题。经调查,采购中心认为,供应商提出的疑问的确存在,不同的方案对应着不同的清单,难以单纯评判方案的优劣,此项作为评分项给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易引起争议。经反复协商,鉴于争议主要围绕实验室现场空间布局,采购人、采购中心决定召开标前会,组织报名供应商到实验室现场踏勘并现场答疑。标前会后,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会。专家指出,采购方需确定优化的规划方案,并提供平面布局图。同时,对评分标准作了调整,取消“设计规划”项,适当增加技术响应、样品评价及安装计划等项的分值。

  11月22日,采购中心发布了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及开评标时间延期至12月8日。补充文件发布后,无供应商提出质疑。截止到2011年12月8日上午9时,共有7家供应商提交了家具样品及投标文件。A公司得分最高,被确认为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134.6522万元。

  中标公示发布后,有落标供应商对评分结果提出疑问,称A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部分资格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并称在别处投标时已发现A公司有此行为。经核查,A公司的投标文件确实存在造假行为。采购中心报监管部门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本次采购项目废标。

  总结第一次招标的经验,对招标方案再次审定后,采购中心于2011年1月10日发布了二次招标公告,报名供应商有增无减,且无供应商提出异议。最终,共8家供应商提交了样品和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打分,B公司报价120万元,综合得分最高,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公示发布后,有供应商反映,B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部分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2月,采购中心相关人员及采购人代表赴B公司实地核查。该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实际办公地点位于安徽某地,企业规模、生产设备及制造工艺与投标文件描述相去甚远。经核查,B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资料,多份业绩证明材料系伪造。采购中心报监管部门取消了B公司的中标资格,该项目再次废标。

  此时,距该项目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已历时5个月。采购人搬迁临近,采购任务紧迫。采购人向监管部门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经监管部门审批,变更了采购方式,最终成功确定了成交供应商。  

  

  分析■■■

  该项目前后历经半年,两次废标,一波三折,在方案编制、评审方式及标后督查给了我们很多启发,也开启了我市家具采购的新探索。

  采购方案须充分论证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而现实中,大多数采购人不具备家具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需求需要请家具公司代为制作,供应商提出的方案难免不尽合理,或造成浪费,或货价不实。先期制定方案的供应商在投标时更具优势,其他供应商可能落入制定采购需求供应商的技术陷阱中,而采购人也可能更愿意选择前期介入的供应商,不利于公平竞争。

  因此,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过程中,不仅需要保证程序的合法、公正,对于采购人提出的方案还需进一步论证,必要时可先发布采购预告,公开征集供应商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通过市场信息反馈,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以减少采购过程中不必要的争议。

  引入评标价

  以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围绕评分标准,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在诸多条款上存在异议,评审专家对家具的材质、结构等观点不一,尤其是样品评审环节随意性较大,易引起各方当事人的不满和质疑。而采用竞争性谈判,可有效降低质疑投诉,这在家具采购中尤为明显。其中,很重要的因素是,采用综合评分时,评分标准难以实现绝对的公平,也难以约束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本项目的采购方式最终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定标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以提出最低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然而,家具采购项目中,各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同时,质量与服务存在差异,仅以有效报价最低作为定标原则,很难为采购人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和服务。

  在吸收上述采购项目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办公家具采购特点,采购中心创造性地将竞争性谈判与综合评审有机融合,引入评标价概念,对初审合格的投标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具体定标程序如下。

  (1)综合评定

  第一阶段:单项评审。谈判小组依据制定好的评标因素,分别以“优、良、一般、差”给予评价。根据不同的项目,评标因素包括投标供应商的综合实力、投标样品质量、确保质量的措施、质保期及售后服务承诺、类似项目成功案例等。如《评标因素及等级划分表》所示。

  第二阶段:综合评审。综合考虑各单项评价进行综合评定,按照“A、B、C、D”划分为四个等级(同一等级可以有多家供应商),列入D等级的供应商不能进入报价阶段。

  第三阶段:评标价计算。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在完成最终报价后,按照排名计算评标价,计算方法为:M=[(N-1)*K+1]*P(注:M=评标价;综合等级A、B、C依次对应的N值为1、2、3;P=最终报价;K值为5%、6%、7%、8%中一个数,由供应商代表现场摇号抽取)。

  (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谈判小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三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提供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确认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目前,采购中心已将该评标办法运用于小额窗帘、家具等货物采购项目中。这种定标方案结合了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优点,但在一些采购项目中仍然存在争议。如,评标价计算中的K值在招标文件已约定并最终通过摇号得出,不存在人为操控的现象,但K值只是对家具市场的粗略分析得出的经验值,并没有完善的市场调研和科学的数据分析作支撑。排名等级直接关系到评标价的计算,当某供应商报价最低、排名却靠后时,其评标价未必最低。排名等级的确定源自评标小组的定性评判。出于对谈判小组的不信任或是对于这种定标方法的不理解,供应商难免心存不满。

  推行“看实样报价”

  一直以来,标后监管都是政府采购活动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家具采购项目尤其如此。评价一个家具采购项目成功与否,产品和服务的优劣才是关键,而标后监管则是保证优秀产品和服务的有效手段。受上述采购项目启发,在不断完善标后监管的基础上,采购中心提出了“看实样报价”的新构想,并运用于实践中。流程如下。

  (1)甲方出样,供应商看样报价

  为避免文字描述导致理解上的偏差,采购人在提供家具技术参数要求的同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成品样品,供应商在报名期间实地查看该样品。在招标会上集中组织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报价。

  (2)低价中标,中标候选人供样

  按照最终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者为预中标单位。供应商取得预中标资格后,需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制作清单中所有家具的样品。样品制作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采购人提供样品的规格、材质、制造工艺,提交的样品应等于或优于采购人提供的样品,不得出现负偏离。

  (3)样品验收,样品合格后供货

  样品到位后,供应商通知采购人、采购中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验收不合格,取消其中标资格,管理部门对其处罚,造成采购方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同时,按照依次递补的原则在推荐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的预中标单位。

  针对样品验收及后期履约过程的控制,采购中心组织成立了家具验收小组,其成员包含行业专家、质检部门人员、采购人代表及监管部门人员等,必要时可邀请供应商代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验收样品时,严格遵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和承诺,可通过破坏性实验,对家具的质量、制造工艺及原材料的品质、环保等级等进行检测。

  (4)批量生产

  样品验收合格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批量生产。批量供货前,还应对家具进行抽样检测,保证批量生产与样品的一致性。当家具采购规模较大时,可派驻专业人员进驻中标企业,进行现场跟踪监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验收要求,经验收合格后进场安装。

  为确保“看实样报价”顺利实行,采购中心还开展了以下探索。

  市场监督,保证甲方供样的通用性。原则上讲,采购人提供的样品应为经过市场调研、满足采购需求的样品,但采购人大多不具有家具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方案多由供应商代为制定,样品也可能由供应商代为制作。为保证采购需求设定合理、供应商公平竞争,同时吸收本项目的经验教训,采购中心建立了家具采购项目预公告机制,将采购需求及“看实样报价”的细节在指定媒介进行预公告,包括家具的详细配置、材质、工艺等。预公告一般为7个工作日,通过市场的反馈,保证了样品的通用性。

  注重内在,外在接受一定的误差。就使用功能而言,家具具有某些通用性。“看实样报价”中,采购需求包含家具款式、颜色、规格、材质及制造工艺等。而中标单位制作样品时,应遵循这些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采购方提供样品的规格、材质、制造工艺,提交的样品须等于或优于采购人提供的样品,不得出现负偏离。也就是说,在完全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的前提下,款式不苛求完全一致,只需要做到相似即可。

  在上述家具采购项目的启发下,采购中心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尝试。简言之,即采购方案结合家具实样,便于供应商直观理解采购需求;引入评标价,对初审合格的投标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按评标价高低排序;采购人、采购中心不必在前期的设计方案上投入过多精力,提高了采购效率;完善的标后监管体系,更为办公家具采购质量及售后服务提供了保障。

  (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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