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标准化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发布时间: 2016-12-12 14:40   553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 汪玉姣
实践中,更正公告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一种重要类型。如果采购活动发生了信息变动,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向供应商或潜在的供应商说明信息修正的内容及原因,通知新的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内容。按照更正事项,可将更正公告分为投标更正、采购结果更正和废标说明三类。其中,投标更正公告是最普遍的一类,一般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日期和时间、项目名称、评分标准及投标人资格要求等方面的更正。目前投标更正公告并没有统一规定的格式。笔者随机统计了中国政府采购网2016年9月-11月发布的160则投标更正公告,发现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采取“将……更正为……”的说明形式。160则公告中,有106则采用了这种方式,其中3则还注明了更正理由。采购人将需要变动的信息一一列举,简明大方,一目了然。

  该种形式在具体应用时,多表现为“原公告中的……(时间、地点、名称、预算金额及相关要求等)现更正为……”。对于变动事项较多的,一些公告还会借助表格详细列明修改前后的信息。然而,为图省事,有些公告会略去更正前的事项,不便于投标人进行对比。

  第二种:采取类似书面通知的形式发布更正事项。160则公告中,有46则采用了这种方式,其中以地方公告为主。此种公告的格式较为规范,信息比较完备,不仅包括变更的招标信息等基本信息,还有对投标人收到通知后作出回应的要求,这有利于减少招标事项更正的传达问题,避免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然而,一些重要信息往往夹杂在官方辞令中,不够醒目。

  该种形式的公告通常包含通知的标题、通知人与被通知人、通知事项(此内容仍采取第一种形式)、联系方式和日期等。不过,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并不能做到如此严谨。另外,该种形式多见于地方公告,而地方公告在审查方面不够严格,这也造成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使用此种形式时态度随意,甚至遗漏部分基本信息,且信息质量也有待提升。

  第三种:采取问答形式发布更正公告。160则公告中,有2则采取了问答方式。如天津大学19楼加固改造工程的更正公告,即以问答形式就相关技术性问题对投标人作了一番解释和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疑问。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天津大学19楼的工程采购基本符合这一情况。虽然采购人、代理机构实际上并未对采购信息作出变动,却以汇总问答的形式在更正公告上对所有相关供应商作出了采购要求的说明。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节省了采购方、投标人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了效率,减少了纠纷。不过,也应警惕表述上过于琐碎、重点不清晰等问题。

  以上三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如果能彼此借鉴、扬长避短,形成标准化的更正公告格式,对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将起到重要作用。笔者在浏览了大量更正公告之后,综合了一些高质量公告的特点,提出对更正公告规范格式的建议如下。

  首先,更正公告应描述准确,尽量采取统一格式。建议统一采用“将……更正为……”的格式,同时包括更正前和更正后的信息,最好附有变动理由。若更改事项过多或涉及大量技术性问题,需读者作出大量对比,可采取表格形式将信息加以罗列。为方便对照更正前后的信息,建议在表格中采用左右对照的格式而非前后对照。

  其次,更正公告除更正事项外,一些基本信息也不能遗漏,如公告标题、项目名称和编号、采购人名称及地址、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原公告日期及变更公告日期等。

  最后,可探索建立公告发布媒体对公告的审查机制,尤其要加强对地方公告发布工作的监督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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