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国税部门,只有工程采购项目,不论是否达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都是由基层单位负责对整个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笔者作为基层采购人员,接触了较多的办公楼修缮工程采购项目,虽然绝大多数是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小项目,但对工程采购中的验收管理仍深有感触,在此提出一些浅见请大家批评指正。
工程采购项目的验收,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成败。验收做得好,可以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放心工程”“优质工程”,维护政府采购的社会形象。
一、基层单位修缮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常见质量问题
1、工程材料偷梁换柱,以次充好。建筑材料的质量是从源头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大问题,一些施工企业有意识的在不同程度上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偷梁换柱,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降低成本。
2、未通过履行重新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施工程序或不合理的追加项目。
3、偏重主体工程质量,忽视配套设施质量,施工方容易蒙混过关,例如:水压小而导致供应不足、窗密封性差漏风漏雨或保温隔声性能不好等。
4、偏重于外露的质量,忽视隐蔽的质量,如预埋水管在保质内出现破裂,造成内墙渗水等。
二、基层采购人在工程验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基层建设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主要存在“重采购轻验收”的问题。
1、验收人员配置不足,组成结构不合理,行政人员偏多,技术把关人员太少,外行们在验收工作中发挥不了作用,至多是看一看工程是否平直、有无裂缝,签个名走走过场,致使工程采购的质量监督管理缺失。
2、重事后验收,轻过程监督。采购单位往往只把工作重点和注意力放在工程完工后的一次性验收上,轻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由于是事后验收,对工程建设各环节过问很少,因此时有许多隐蔽工程、配套工程被覆盖遮掩,已变得看不见摸不着, 难以发现问题,要检验已显得比较困难。
3、验收手段缺失,验收过程马虎,动口问、用眼瞧的多,动手量、仪器测的少,导致验收过程走过场,流于形式,只发现表面问题,未解决深层次的问题。
4、外请质量监理人员敷衍塞责,监督不力。
采购人“重采购轻验收”的结果,使得一些供应商为了追逐最大利润,利用验收环节的短腿,在材料及工艺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蒙混过关。有的单位甚至出现披着“公开化”、“合法化”、“程序化”的外衣,与供应商搞“灰色交易”现象。进而造成劣质工程、“豆腐渣”工程,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
例如今年我局铝塑板外墙修缮项目,要求采用30丝铝塑板,我局工程验收人员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专门购买检测工具(烧融塑料后以卡尺检测铝皮厚度),经检测发现施工单位企图以18丝铝塑板替代,及时退货,避免了损失。
三、加强工程验收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采购项目事关公共安全及国家财产的安全,我们应克服“重采购,轻验收”的思想,重视工程采购的验收环节,决不能放纵撒手不管。
(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制度,明确验收的主体责任。
1、采购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完善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负责制及产品质量验收制度,并在项目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2、加强政府采购验收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工程验收人员的业务素质,鼓励干部参加执业注册考试,通过多渠道提高队伍综合素质,更好指导监督工作,国税干部队伍在招收公务员时应适当配备基建专业人员。
3、严格履行质量保证金及保修金制度。只有验收合格的资金结算部门才能付款,才能在质量保证期满后退付质量保证金。
4、严格责任追究。凡监管项目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查证存在监督不力的,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验收组织工作,制定规范化的验收办法和科学有效的验收方案。
1、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项目的具体工作进行明确分工,详细听取供应商的施工方案介绍以及工艺流程说明,严格对照工程承包合同逐条验收。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建立验收专家组,由专家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以现场检验为重点,建立施工日志每日详细记录施工的过程通过日常现场检验,加大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抓大不放小,对配套设施工程的管理一样重视,特别是要加大对工程隐蔽前的核查力度。
加强对变更施工工艺、追加项目的审查,凡工程技术资料不同步、不真实、不全面、签字不规范的不予验收。坚持程序、坚持标准、坚持原则,对变更程序不规范的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3、建立材料验收记录,详细记录材料验收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法正规来源的发票、合格证明、质量检测报告等文件或材料,做好工程质量的提前预控,避免承包方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4、制定科学有效的验收方案。有的项目目测即可看出好坏,有的则需采取必要的仪器进行检测,因此要根据项目的特点,从实际出发,采取科学有效的检验方法和手段,既不能简单马虎不负责任,也不能吹毛求疵。
5、验收要制作验收记录及或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书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由所有验收人员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供应商及外聘监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大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
1、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验收货物或工程,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2、严格查处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整改、停工整改、实施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外请质量监理人员敷衍塞责,监督不力的,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
(四)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代表要参与监督,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建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机制,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对工程采购的全过程在单位内部或向社会公开,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作者:福建省建瓯市国税局采购办 江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