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进口产品集中论证
2007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建立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度。该办法规定,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组,以项目为单位对需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也就是说,采购人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以项目为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416号文中提及的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实施范围为中央预算单位,即由主管预算单位按年度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进口产品需求,集中组织专家论证后向财政部报批。相较于以项目为单位组织论证的做法,进口产品集中论证有三个特点:一是论证主体发生了改变,由各所属预算单位变更为主管预算单位;二是强化了对所属预算单位进口产品需求的归集、合并;三是按项目多次论证变为一年一次集中论证。
进口产品集中论证有何益处
一是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实践中,同一部门内各所属单位的进口产品需求具有共通性,甚至不同部门间的进口产品需求也有共性。比如,教育部各直属高校对科研仪器设备的进口需求具有共性,教育部与中科院对科研仪器设备的进口需求也存在不少相同之处。按照119号文的规定,往往会出现对同一种科研仪器设备,教育部各直属高校、中科院各研究所都分别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现象。这一做法固然兼顾了项目自身的特点,但是效率偏低,也浪费了一定的行政成本。而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则将论证工作交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有利于合并同类项,提高效率,降低所属单位的行政成本。
二是有助于管理者摸清“家底”。实践中,以项目为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申报,对于主管预算单位而言,缺乏主动的归集、合并等管理行为,往往一年下来,对本单位、本系统究竟有哪些项目需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的量有多少,采购的进口产品所属产业国内是否成熟,发展状况如何等信息缺乏完整的了解。就财政部而言,按项目申报所获得的信息是零星、分散的,缺乏较全面的进口产品基础数据。进口产品集中论证有助于管理者掌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大致情况,有助于摸清进口产品的范围和种类,了解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状况,对发挥政府采购产业扶持功能有一定助益。
三是有助于提高论证结果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进口产品集中论证由主管预算单位组织,较之由具体采购单位组织,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利于调动更加丰富的专家资源,成立更为权威的专家组,有利于对论证专家提出统一的论证标准和要求,避免出现同类产品不同单位论证结论不一致的情形。
如何开展进口产品集中论证
根据416号文的规定,由主管预算单位按年度组织专家集中论证。
首先,对所属单位的进口需求进行梳理、归类。对各所属单位较普遍的进口需求进行合并,对各所属单位有自身特点的进口需求,则按业务需求进行分类。
其次,组织专家集中论证。根据进口需求的分类情况,组成不同的专家论证小组。专家组仍需按照119号文的规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且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选取的技术专家不仅要熟悉设备技术性能,还要熟悉行业发展状况、市场发育程度。对于国内已有成熟产品的行业,也可考虑引入国内制造商的专家参与论证。专家论证时,应充分考虑产品所属产业的发展状况,在满足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尽可能满足“政府采购购买本国货物”的要求。同时,兼顾产品所属项目的特点,结合产品的用途或使用方向作出判断。比如,某监测设备用于日常教学与用于科研工作,或是用于临床诊断,对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是不同的,是否需要采购进口产品也会不同。专家组出具的论证意见,需区分国内能否生产,并对国内无法生产的进行标注,国内能够生产的,则注明需进口的技术指标。
最后,要注意做好统计工作,对于已通过进口产品集中论证的产品年度内采购量有多少,要做到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