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能否不说废标原因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7-02-23 16:11   60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就采购人所需的教学科研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2月28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3月21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3月23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S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人。
   中标公告公布后,同样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H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H公司在书面质疑中称,S公司所投产品只有4项技术性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余技术指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怎能成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给H公司书面答复称会依法处理,但未对S公司质疑的内容作出正面回应。S公司对答复不满,决定提起投诉。但S公司还未来得及向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书,再次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在第二次答复中表示,该项目将做废标处理,但未明确废标原因。次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称组织评标委员会复审后认为原中标结果无效,将择日重新组织招标。
   3月28日,H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H公司的投诉事项有两方面:一是原中标候选人S公司所投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却中标,说明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有问题;二是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明确,对质疑诉求未做正面回应,在第二次答复时也没有明确废标原因,要求当地财政部门认定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经调查后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主要参考了S公司的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且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存在瑕疵,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问题引出
 
  1.哪些情形下可以重新组织原评标文员会进行复审?
 
  2.采购代理机构应如何做好质疑答复?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采购法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作了严格的限制,除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本案例中,从采购代理机构对S公司所做的第二次质疑答复得知,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评审或复核。若该项目本身并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违法。政府采购有法定的采购程序,采购代理应当按法定程序操作,任何超越程序的情形都是违规的。一旦违规,采购代理机构将面临通报、停业甚至被取消代理资格等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行为。质疑与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两大救济渠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有责任就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代理机构受托范围或者职责权限的,采购人、评审专家有责任配合答复。
   一般而言,采购代理机构只需就供应商质疑的事项进行答复即可,无须将处理质疑时发现的其他情况进行扩大说明。在很多业界人看来,现在很多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时之所以会出问题,主要是因为缺乏制度规范。可喜的是,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行为,财政部已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质疑答复应当包括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正式稿一旦确定并通过,将有效解决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答复却“答非所问”的问题。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时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不能涉及商业秘密,二是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三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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