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五条,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此外,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还应承担民事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成交供应商A公司提出由于技术方案及项目的工期都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要求放弃成交资格,但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明确了软件开发的技术要求及工期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也一一作了满足要求的响应,其放弃成交的理由不应认为正当理由。代理机构应将其违规行为上报给监督管理部门,由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后,采购项目如何进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本案中,采购人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正确的,因为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比成交供应商高出五百多万元,价格差距较大,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能够借助新的市场竞争,遴选出较佳的成交供应商。
实践中,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投标出错。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出现清单错误、货物参数错误、报价错误等导致无法以中标价格完成项目。二是恶意竞争,报出超过其承受能力的低价,在中标后又因利润太小或没有利润,无法兑现其承诺而放弃。三是围标串标。四是外界干预。其他单位人员或采购人等出面“协调”供应商放弃中标,或采购人突然提出新的要求,均有可能导致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针对供应商无故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肃查处,并尽快出台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提高供应商知法、守法意识,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