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某单位委托G招标公司,就“某医疗救治体系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000万元。本项目于20××年10月29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11月20日开标、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C公司为中标候选人,G招标公司经采购人确认,于12月1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
投标人A公司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向采购人及G招标公司提出质疑,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而本项目中标公告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G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中称,本项目是某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的一部分,遵循《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活动,无需按照18号令公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了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项目采购活动应该遵循《政府采购法》还是遵循《招标投标法》。经财政部门调查发现,就本次“医疗救治体系采购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申请了专项资金,并已取得了相应的批复文件。但是在采购人委托G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时,并未向代理机构提供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G招标公司也未向采购人确认资金性质。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招投标过程中适用法律的问题。本项目从单位性质来看属于中央预算单位,从资金使用性质来看属于财政拨款,从采购预算2000万元来看,超过了公开招标的采购限额标准,从采购内容来看属于货物类采购,很显然本项目是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的行为,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及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本项目没有依照上述规定执行,而且在A公司提出质疑后,G招标公司也没有认真对待,却以本项目应遵循《招标投标法》为由答复A公司,最终导致了A公司向财政部门的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第64条规定:“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本项目属于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的行为,且项目采购金额在国家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故本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招标。
综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采购活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1款和第64条第1款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财政部门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
(德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