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7-07-14 17:23   60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定义来看,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专业性,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熟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各项程序,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二是服务性,招标代理机构要利用专业技术知识为招标人、投标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实现其经济目的。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招投标事业的发展,代理机构的队伍不断壮大,但也露出一些突出问题。

一、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工程经济的专业人员,为招标人提供专业的、合法的、有价值的造价咨询服务,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宗旨和价值体现。但现状是:一些代理人员的服务只限于“跑腿”,忽略了招标代理的造价咨询服务,部分代理人员流动性太大,根本不懂招投标的工作流程,工作中常出现错误,有损招标代理的形象。

二、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出借资质现象严重

招标代理机构应是一个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业务流程高效严谨,管理规范的中介组织。但许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利益最大化,下达业务指标,收取管理费,各部门自行操作,各自为政,内部管理混乱,缺乏统一的操作流程。如安徽省的一家代理机构可在全国各地设立很多个分公司,在许多地方未申领营业执照,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总公司管理不了,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出借资质,其开展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无一人拥有招标师等专业资质,开展的招标代理业务水平和质量可想而知。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未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由此可见,在法律层面上,业主单位在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的问题上具有绝对自主权。目前,如何科学合理的选择代理机构在法律方面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更多的取决于业主单位的决策者,而不是取决于代理机构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谁的公关能力强、人际关系广,就能获得较大的业务量。为了能承揽项目,一些代理机构,不依法代理,过于迁就和迎合招标人的要求,帮助招标人规避公开招标,肢解发包,虚假招标。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整体素质高的代理机构处于劣势。

建议:

一、严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逐项审查,对照每一项条件,重点审查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人员数量,技术经济负责人从业工程管理的经历及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和从业年限。对办公场所,劳动合同关系,缴纳社保等真实性与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审核,以确保申请的中介组织真正具有足够的专业人员。

二、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

代理机构必须以素质胜人,以口碑显己、以技术服众。作为一个真正优秀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必须懂得所代理项目的技术、经济知识,具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较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意识,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各级公共资源监管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考核。建立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未参加系统培训,未取得考核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业。

三、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包含了诚信的量化标准,评估、考核、公示、失信惩戒等多方面的管理。因此,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尽快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考评体系,实行全国信息共享。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对其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诚信度较差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直至清出招投标代理市场。

四、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

为了加强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建议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即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本地代理机构预选库,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都要在预选库中,利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随机抽取产生。同时要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网上公布考核结果,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作者:安徽省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闫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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