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此次监督检查范围较往年进一步扩大,财政部抽查省市一级的代理机构数量增加了10个以上,省级财政部门抽查比例也由总量的10%上调至20%。其中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从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本次检查针对2016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财政部对随机抽取的北京、甘肃、贵州、福建4个省市的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0%,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
在检查内容及时间方面,通知规定,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检查时间从2017年8月开始,12月底结束,涉及自行检查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检查阶段、处理处罚阶段、汇总报告阶段等5个阶段工作。其中,在处理处罚阶段,通知特别强调,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此次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其中提出,本次检查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6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检查工作安排,加强对市级、县级检查工作的指导,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据了解,这是财政部连续第三年以全国联动的方式开展针对代理机构的深度监督检查,同时,也是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后首次开展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细则》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抽取以及检查内容、检查原则、检查方式、公开要求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为落实相关规定,财政部在此次监督检查工作中都做了相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