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修订案,删去了第十四条第一款,取消了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在此,笔者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历史回顾
我国的招标投标始于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当时承接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是没有人对其进行资格认定的。当时负责管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主管部门都是以短名单的形式,确定一批外贸公司作为贷款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承办具体采购代理业务。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贷款项目的采购时,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招标方式。
我国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最早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当时主管技术改造项目的国家经贸委向承担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招标代理机构颁发了“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证书”。由于国家经贸委的撤销,这项资质从2004年就不再颁发。随着2000年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建设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开始颁发工程招标资格证书。随后,商务部、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也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开始颁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通信工程招标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财政部也于2006开始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进行认定,并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作用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曾经对我国招标投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刚开始推广招标采购时,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法基本上不了解。招标代理机构不仅代理了招标项目,客观上对宣传贯彻《招标投标法》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十几年的努力,《招标投标法》已经深入人心,从“要我招标”变为“我要招标”。很多国有企业的生产原材料、办公用品、服装等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也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保证了承办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一定的职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杜绝了不具备能力的机构滥竽充数,进而保证了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建设工程的质量。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作用逐渐失去
随着招标的不断发展,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越来越多,招标代理机构的水平也普遍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门槛作用也逐渐丧失。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能赢得更多市场份额而互相挂靠、借用资质经营;有的招标人为了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通过提高资质要求,排斥了很多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但具备招标代理能力的机构参与。
四、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市场会不会乱
招标代理机构是提供招标业务咨询和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对招标项目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市场竞争、行业自律作用来规范代理行为。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会有更多的机构进入招标代理市场,招标代理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但是,作为招标人,其选择招标代理的范围会更宽。我们应该相信招标人的选择能力,会从良莠不齐的机构中选择出适当的机构作为自己的代理机构,这是市场的竞争选择。
我们也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充分的竞争,那些代理收费高、专业能力弱、服务水平差的招标代理机构会逐步退出市场。那些代理收费合理、专业能力强、服务水平优的招标代理机构会继续逐步发展壮大。
我们还相信通过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市场良性发展。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已发布了《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即将发布《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规范》,这些规范将引导招标代理企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使招标代理企业的招标代理服务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五、政府应转变监管方式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招标代理机构不再需要取得资质证书即可承办招标代理业务,监管部门无法通过发放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进行限制。有些代理机构通过与招标人的“勾兑”,帮助招标人达到违法目的而取得招标项目代理委托;有些能力很差的招标代理机构会通过不法手段获取招标业务。为此,行政部门应创新监管模式,在招标业务进行的过程中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主动的监督。同时,通过畅通投标人投诉举报渠道,使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更迅速的得到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信息,及时予以查处。
六、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制度是未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有效手段
从2009年开始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开展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和证书发放,已经连续开展了七年,持证人员已5万余人,是我国招标领域一支专业队伍。这些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持有者对于规范招标代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政府对招标代理的管理可以从管机构变为管机构中的人。通过对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可以更好的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建议政府应该尽早重新启动从2016年就停止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让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认定成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