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数量过半,应如何处理?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发布时间: 2019-02-14 16:30   64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问题

如果在某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推荐了2家供应商,专家推荐了3家供应商,但最后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采购人推荐的2家和专家推荐的1家。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是认为符合3家供应商的要求,让项目正常进行,还是认为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数量超过总数量的50%而终止项目?

回答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可知,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中,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认为,上述案例中,采购人推荐了2家供应商,专家推荐了3家供应商,共5家供应商满足“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且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为40%,没有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符合7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

但最后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只剩采购人推荐的2家和专家推荐的1家。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是认为符合3家供应商的要求让项目继续进行,还是认为采购人成功推荐的供应商数量超过总数量的50%而终止项目?

“只要推荐的时候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政府采购招投标顾问边国梁表示,因为谁也无法在前期就预料到后期的情况,比如有的供应商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在递交响应文件的时候迟到了、有的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有的不进行最终报价……如果前期推荐供应商合法合规,后期都是以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为由而终止项目,那么许多政府采购项目无法开展,严重影响政府采购效率。因此,边国梁认为,只要在推荐环节合法,后期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数量是否超过总数量的50%,无需计较。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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