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采取正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细化了规范的PPP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不规范的PPP项目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中,对于正面清单,财政部明确,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6项条件,包括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原则上还应符合3项审慎要求: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强化财政支出责任监管。确保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建立PPP项目支出责任预警机制,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地区严禁新项目入库。
在负面清单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规范运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要求实施规范的PPP项目,不得出现5项行为:一是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二是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
三是未经法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未按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或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四是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五是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严重影响行使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的。对于存在第一项情形,已入库项目应当予以清退,项目形成的财政支出责任,应当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严肃问责。对于存在第二至五项情形的,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已入库项目应当予以清退,涉及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问责和妥善处置。
为了给PPP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大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推进力度,《实施意见》提出要求,鼓励民资、外资参与,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国PPP基金投资中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提倡优质优价采购,应当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加大融资支持,引导保险资金、中国PPP基金加大股权投资力度,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明确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强调重诺守约,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将规范的PPP项目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加强PPP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完善“能进能出”的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不同实施阶段项目的分类指导,督促各方做好采购、融资、建设等工作,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强化PPP咨询机构库和专家库管理,加强正面引导和监督问责,发挥咨询服务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