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法规〔2019〕1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湖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2日
附件:
湖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确保招标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活动。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指导和规范,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各行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行政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八)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的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按相关规定应保密的除外);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含主要参与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提出异议或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
第八条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授权,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为全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
第九条指定媒介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指定媒介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与公示信息,应当同步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第十一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其它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按要求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同时在我省指定媒介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指定媒介应当自收到起 12 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指定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 1 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
指定媒介负责保存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第十二条指定媒介免费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提供查阅信息服务。
指定媒介应设置投诉专栏,公示行政监管部门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指定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不按规定进行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公示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可按照《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职责分工,向对应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办法》(湘发改招〔2013〕688号)同时废止。